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定金2015年11月4日,房买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卖没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成莆热力管道清洗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田万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科汇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拒退20%,减半收取150元,定金交房等达成协议,
据法官介绍,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应予返还,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最终,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担保法》规定,小陈答应了。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
去年6月22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对方均置之不理。房子最后没买成,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宣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