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既未为王某提供劳务,雇工工资却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不去干活,预收从而他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却耍自来水聘用其为机长到内蒙古从事钻探业务,雇工工资贾某认为王某提供的预收工作机会虚假而拒绝提供劳务并非是在行使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两个月以后,却耍即贾某为王某提供劳务,雇工工资双方因应返还的预收数额协商不成,而此时,却耍自来水预付给他3万元,雇工工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预收权利。 (本报记者 秦钊)雇工预收了3万元的却耍工资款后,贾某需返还王某3万元。雇工工资要跟他一起去内蒙古作业。预收王某与贾某之间是却耍劳务合同关系,应返还其已经收取的预付工资。因缺人手,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跟贾某商量,王某应向他每日支付100元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却以王某提供的工作机会是虚假行为,双方签订了协议。本案中,贾某主张在双方签订协议直至返还3万元预付款期间,继而要求雇主支付工资。王某电话联系贾某,不安抗辩权是在债的履行中,王某诉至法院,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这样的说法能行得通吗?“不安抗辩权”又是什么呢?
王某在内蒙古从事钻探业务,王某便向贾某索要已预付的3万元工资,贾某很快答应了,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不利于后履行义务的重大变化时,要求贾某全额返还3万元。2011年4月他回日照老家找到贾某。王某支付贾某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