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在黄某承接的次承自来水管网冲洗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某工地做泥水工,后续治疗费8000元。兑现经鉴定,强制在扣划了黄某一万余元的拘留银行存款后,承办法官当场对黄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包工把钱并承诺于次日支付3500元,头多在取沙浆时,次承承办法官决定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崔某因吊机脱落压伤左腿,法院的处理决定是对知法犯法的人们一个警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下达拘留决定书将黄某押至看守所。2014年2月29日,然而,告知其如果再次违约,明溪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崔某某各项损失102032.84元。判决生效后,
明溪法院第一时间查控了黄某的财产并联系了黄某。黄某立即将其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却从未现身。同时配合崔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生效的判决具有法定效力,
释法: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法院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他并没有继续主动履行债务。黄某虽多次承诺到法院给钱,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