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浩瑾
案情:蓝某酷爱饮酒,贪杯
酒驾早在2014年1月其曾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为自己和家人的处拘幸福着想,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未及时悔改。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后开车没什么事”,酒驾的危害已有血的教训,切不可对此心存侥幸,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后蓝某被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2015年5月27日12时许,就是为了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要以身试法,但他未因这一判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给自己的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审理:本案经尤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而应把“远离酒驾”变为自觉行动,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