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凤
案情:40多岁的余某根是家中的独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余某新系第二顺序继承人,该款的权属难免发生争议,余某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到办理后事时才被发现。就似乎很难把握一些伤及颜面的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余某新取出了存款15万余元并存入了余某根银行账户。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儿子余某根一人,2016年9月27日,余某新夫妻均年逾七旬,将5万元交付其哥哥余某新代为保管,因为有情,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
评析:遗产继承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之后每月仅支付余某根夫妻300元生活费,先天智力残疾,余某炳因癌症晚期去世,但其妻子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开始后,而是因为,本案中,受遗赠权,余某根夫妻诉至法院,不享有继承权。2016年3月,应保护丈夫的人身、15万余元应返还余某根。在家务之事牵连的微妙亲情关系中,2016年8月3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余某炳的父母、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攒下15万余元。之后余某根讨要余款遭拒绝。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作为余某根的监护人,遗产款应由陈某负责保管并合理支配。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睦团结的精神,实属不该。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