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否则于法相悖,
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造成身体受伤。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制度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职工罗某,在公司场地内与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4月22日,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超出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由此可知,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罗某父母的上诉主张。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罗某的工伤理赔款共计749768.13元,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因此,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非由劳动者承担。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向罗某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共计35.3万元。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015年2月11日,